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商訊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李岫尋即世界公民島雜誌社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世界公民島雜誌社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李岫尋」或「呂岫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