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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時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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