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富仁 住臺北市○○區○○路1段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富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中元 住新北市○○區○○路
王先雷(Wang Raymond)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叁仟柒佰零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