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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宏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永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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