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昇宏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永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明
陳江湖
陳佳誠 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