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異昌
代 理 人 林明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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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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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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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000,000元 │95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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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000,000元 │9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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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4,000,000元 │9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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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8,000,000元 │9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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