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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82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代 理 人 林明誠 相 對 人債務人  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7,000,000元  │95年5月2日 │ ├──┼───────┼──────┤ │002 │4,000,000元  │95年6月16日 │ ├──┼───────┼──────┤ │003 │4,000,000元  │95年6月30日 │ ├──┼───────┼──────┤ │004 │8,000,000元  │95年8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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