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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83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昭旺即東昇輪胎行 相 對 人債務人  魏余兆  住臺北市○○街       新鴻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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