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寶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石竣瑋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
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姓名不符,請釋
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石竣瑋」或「石峻瑋」?),並提
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