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加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永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朝林 住臺北市○○○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