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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仁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御德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御德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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