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原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寬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叁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萬陸仟伍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