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力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興 住臺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80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507元正,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