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匠好廣告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貞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星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以新臺
幣叁仟捌佰叁拾貳元計算之遲延罰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