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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銘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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