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各債權人之事務所、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址   。 二、債務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何。 三、提出債務人謝諒獲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狀列二債務人亦為聲請人,是否為債權人之意。 五、請陳明本件聲請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共   同聲請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