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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俐君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未登錄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   詢資料系統,請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表;另請查報該公司是   否即為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如是,此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應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廢止   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廢止前公司全體股東姓   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紘采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如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三、按債權人固得指定第三人為其送達代收人,惟債權人與債務   人於督促程序之地位對立、利害相反,債權人應不得指定債   務人為其送達代收人。本件因部分債權人未經合法代理,尚   待補正,且指定送達代收人之程序於法未合,如欲指定送達   代收人,請重新具狀指定。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並分別敘明各債權人就訴訟標的   之權利或義務,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   共同聲請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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