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子成即一太事務機器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俐君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未登錄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
詢資料系統,請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表;另請查報該公司是
否即為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如是,此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應查報是否選任
清算人
及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廢止
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廢止前公司全體股東姓
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紘采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如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三、
按債權人固得指定
第三人為其
送達代收人,
惟債權人與
債務
人於
督促程序之地位對立、利害相反,債權人應不得指定債
務人為其送達代收人。
本件因部分債權人未經合法代理,尚
待補正,且指定送達代收人之程序於法未合,如欲指定送達
代收人,請重新具狀指定。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並分別敘明各債權人就
訴訟標的
之權利或義務,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各款情形,而得
共同聲請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