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義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豐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秉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