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稚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發票之買受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
確之相對人即
債務人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
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