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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4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勁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恩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松 一、債務人勁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   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承智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   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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