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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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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堅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紹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居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伍萬壹仟玖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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