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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8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 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   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   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   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2 年11月5 日起至如附   表所示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 ├──┬─────────┬───────────┤ │編號│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001 │1,700,000元    │102年1月21日     │ ├──┼─────────┼───────────┤ │002 │1,391,250元    │102年11月12日     │ ├──┼─────────┼───────────┤ │003 │ 391,250元    │102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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