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廣滿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 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
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
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
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民國102 年11月5 日起至如附
表所示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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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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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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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00,000元 │10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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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91,250元 │102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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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391,250元 │102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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