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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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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1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晏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之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均   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提示,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請求自發票日( 按聲請狀誤載為到期日) 起至提示日前之   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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