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屹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德祥
代 理 人 郭錦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於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於
聲請狀末蓋公司章。
三、請出具民事委任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