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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屹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祥 代 理 人 郭錦隆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具體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於   聲請狀末蓋公司章。 三、請出具民事委任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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