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川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崇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上興鐵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濬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零伍佰陸拾柒元
,及(一)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叁拾萬玖仟伍
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