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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8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興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相 對 人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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