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興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柏賢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