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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加菲智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樹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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