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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7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佳芳 相 對 人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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