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洪肅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海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永青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純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貳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三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