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芮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煥棋
代 理 人 李岳霖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蓮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姓名(「李碧蓮」或「李碧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