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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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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6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全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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