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亭全
代 理 人 李岳霖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