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亨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新祥
代 理 人 李岳霖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