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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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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俊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素娥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蓮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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