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育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
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
聲請狀上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狀末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