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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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