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
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13 條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