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叁萬壹仟捌
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零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