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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1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叁萬壹仟捌   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零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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