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萬叁仟叁佰
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