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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2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伍萬叁仟叁佰   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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