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全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仲容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興萬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鄧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
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