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豐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本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為詹本龍,重新陳明原因事實為提出證明文件到
院。
二、陳報相對人姓名為香榭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詹本龍,據聲請人
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香榭股份有限公司
非詹本龍。
三、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