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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詹本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為詹本龍,重新陳明原因事實為提出證明文件到   院。 二、陳報相對人姓名為香榭股份有限公司亦或詹本龍,據聲請人   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香榭股份有限公司詹本龍。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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