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豐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維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本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