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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1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相 對 人債務人  香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本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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