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受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崇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宇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捌仟零貳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