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松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葉美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