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昱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
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