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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昱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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