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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維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連昇、郭正宏、銘曜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欄僅說明相對人劉連昇、郭正宏仲介聲   請人買賣塔位之事,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何請求依據   ,請釋明請求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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