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維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連昇、郭正宏、銘曜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欄僅說明相對人劉連昇、郭正宏仲介聲
請人買賣塔位之事,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何請求依據
,請釋明請求之事實理由及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