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潘誌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醇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