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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發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振芬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小鋼數位影音電器有限公司、邱世鋼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邱世鋼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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