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保發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留振芬
代 理 人 張齡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小鋼數位影音電器有限公司、邱世鋼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
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邱世鋼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