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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0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發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振芬 代 理 人 張齡允 相 對 人債務人  小鋼數位影音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查系爭支票均係小鋼數位影音電器有限公司所簽發,邱世鋼   個人並發票人或背書人且聲請人未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   貨款之依據,故聲請人請求邱世鋼個人給付票款及貨款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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