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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鈦煙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介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之立約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   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或「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並釋明其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葉銘忠」或「黃振書」?)。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   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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