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山鈦煙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介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
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協議書之立約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
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泰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或「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並釋明其正確之
法定
代理人姓名(「葉銘忠」或「黃振書」?)。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
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