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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振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汪湖盆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據債權人   陳報以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票據,其中支票   號碼KT0000000 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非新臺幣620,00   0 元,請具狀補正聲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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