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振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汪湖盆間聲請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
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何?(據
債權人
陳報以債務人湖溢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票據,其中支票
號碼KT0000000 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
非新臺幣620,00
0 元,請具狀補正聲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