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潮
代 理 人 杜祐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叁萬叁仟陸佰叁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