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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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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鑫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鎮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酷樂子設計工作室、鍾睦涵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鍾」睦涵抑或「鐘」睦涵請陳明之,並提出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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